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两新党务工作者协会  ->  协会介绍  -> 正文

温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简称为温州市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平台和依托。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温州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温州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和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瓯江路展银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策和精神,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及时向市委提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学习、培训、考察、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

  (五)组织、策划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活动。

  (六)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后备人才库,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现、培养和推荐合格的党务工作人才。

  (七)指导会员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八)加强与市内外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本协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按本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议事、实践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按照章程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并介绍工作经验;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会员如果无正常理由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 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每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和组织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八)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申请,由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温州市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公序良俗,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组织部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由1名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协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党委、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交流、培训活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编印会刊、简报,开办网站等;

  (四)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党委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温州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委组织部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迁转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大额捐赠接收、涉外活动开展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